EN | 简

企業管治

企業管治報告

董事會一直致力維持高水準之企業管治常規。董事會深信良好之企業管治有助本公司保障股東之利益及提升本集團之表現。本公司已採納企業管治守則作為其自身企業管治守則。

企業管治

本公司於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遵守企業管治守則之所有適用守則條文(「守則條文」),惟企業管治守則之守則條文第C.2.1條除外。有關偏離詳情及理由載於本年報第28頁「主席及行政總裁」一節。

主席及行政總裁

根據企業管治守則之守則條文第C.2.1條,主席及行政總裁之職位應予以區分,且不應由同一人士擔任。

行政總裁肩負本集團日常業務管理的職責,而主席負責領導董事會,確保董事會勤勉地並以本集團最佳利益行事,以及確保會議有效規劃及進行。主席亦負責批准每次董事會會議的議程,當中會在合適情況下考慮董事建議的事項。主席亦積極鼓勵董事全力及積極參與董事會事務。確保建立良好的企業管治常規及程序也是主席的責任。

於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吳瞻明先生為主席兼署理行政總裁。董事會認為,由同一人士擔任主席及行政總裁將不會損害董事會及本集團管理層之間的權責平衡,因為權責平衡乃透過董事會運作管理,而董事會則由資深及具才幹及誠信之個人組成。董事會將不時檢討現有架構,並適時作出必要更改及就此知會股東。

董事進行證券交易之標準守則

本公司已採納上市規則附錄C3所載的標準守則作為其自身董事進行證券交易之行為守則。經向董事作出特定查詢後,所有董事已確認彼等於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一直遵守標準守則所載之要求標準。

董事會

董事會負責領導及監控本公司。董事會審視及批核本集團之業務目標、策略、方向及政策、本公司之年度預算、年度及中期業績、管理層架構,以及其他重大政策及財政事宜。董事會已指派本公司管理層負責本集團之日常營運。

董事

於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及直至本年報日期之董事為:

執行董事
  • 吳瞻明先生(主席兼署理行政總裁)
  • 吳濤先生
非執行董事
  • 吳陳建強醫生 銀紫荊星章、銅紫荊星章、太平紳士
獨立非執行董事
  • 姜鵬志先生(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獲委任)
  • 楊葉先生(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獲委任)
  • 朱新暉先生(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辭任)
  • 曾鳳珠女士太平紳士(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獲委任)
  • 余達志先生(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辭任)

本公司已接獲各獨立非執行董事根據上市規則第3.13條發出之年度獨立性確認書。參照上市規則所載列之獨立性指引,本公司認為全部獨立非執行董事均為獨立人士。董事之履歷詳情載於本年報第16至20頁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之履歷」一節內。

除本年報所披露者外,各董事會成員之間概無其他財務、商業、家庭或其他重大/相關關係。

本公司將於每位新委任董事首次獲委任時,向其提供全面、正式及訂制的入職說明,以使其對本公司之業務及運作有適當之了解,以及完全清楚其於上市規則及相關監管規定項下之責任及義務。

本公司鼓勵所有董事參與持續專業發展,以建立及更新彼等之知識及技能。董事持續獲提供有關法規及監管制度之發展,以及業務環境之最新信息,以協助彼等履行其責任。本公司已適時提供技術方面之最新信息,包括向董事簡介聯交所所刊發之上市規則之修訂。本公司將於有需要時為董事持續安排簡報及專業發展。

於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所有董事已透過(1)於會議上就本公司的業務及營運事宜進行專題討論及(2)研究、閱讀及學習相關規例及準則增長彼等的知識及技能,以增強彼等各自職責所需的有關技能及知識。各董事已遵守守則條文第C.1.4條,下表概述各董事於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參與持續專業發展的情況:

董事姓名 參與持續專業發展
執行董事
吳瞻明先生(主席兼署理行政總裁)
吳濤先生
非執行董事
陳建強醫生 銀紫荊星章、銅紫荊星章、太平紳士
獨立非執行董事
姜鵬志先生(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獲委任)
楊葉先生(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獲委任)
朱新暉先生(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辭任)
曾鳳珠女士太平紳士(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獲委任)
余達志先生(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辭任)
董事會會議

本公司採納定期舉行董事會會議之慣例,每年召開至少四次董事會會議,大約每季一次。全體董事將獲發不少於十四天之通知(或經董事同意的較短通知期)以召開所有定期董事會會議,令全體董事均有機會出席定期會議並討論議程事項。

就其他董事會會議及董事委員會會議而言,本公司一般會發出合理通知。會議議程及相關董事會文件至少在董事會會議或董事委員會會議日期前三天寄發予董事或董事委員會成員,以確保董事有充足時間審閱有關文件及充分準備出席董事會會議或董事委員會會議。倘董事或董事委員會成員未能出席會議,則彼等會獲悉將予討論的事宜及於會議召開前有機會知會主席彼等的意見。會議紀錄應由本公司公司秘書備存。

董事會會議及董事委員會會議的會議紀錄會詳盡記錄董事會及董事委員會所考慮的事宜及所達致的決定,包括董事提出的任何問題。各董事會會議及董事委員會會議的會議紀錄草擬本會於會議舉行日期後的合理時間內寄送至董事,以供彼等考慮。董事會會議的會議紀錄公開供所有董事查閱。

於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共舉行五次董事會會議及兩次股東大會,各董事之出席紀錄載列如下:

出席次數
董事會會議 股東大會
執行董事
吳瞻明先生(主席兼署理行政總裁) 5/5 2/2
吳濤先生 5/5 2/2
非執行董事
陳建強醫生 銀紫荊星章、銅紫荊星章、太平紳士 5/5 2/2
獨立非執行董事
姜鵬志先生(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獲委任) 4/4 2/2
楊葉先生(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獲委任) 4/4 2/2
朱新暉先生(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辭任) 0/0 不適用
曾鳳珠女士太平紳士(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獲委任) 3/3 1/1
余達志先生(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辭任) 2/2 1/1
獨立非執行董事

所有非執行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之委任固定為期三年,並須根據公司細則輪值告退。

獨立非執行董事於董事會擔當重要角色,彼等為本集團的策略、表現及監控提供公正意見,並確保顧及全體股東的利益。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均具備適當學歷、專業資格或相關財務管理經驗。

概無獨立非執行董事於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擔任任何其他職位,亦並無於任何股份中擁有權益。

本公司已採納董事會獨立評估機制(「董事會獨立評估機制」)。董事會獨立評估機制旨在確保董事會具備強大的獨立要素,以便董事會能夠有效作出獨立判斷並更好地保護股東利益。

為確保獨立非執行董事可向董事會提供獨立觀點及意見,提名委員會及董事會承諾每年評估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所涉及的所有相關因素如下:

  • 履行其職責所需的品格、誠信、專業知識、經驗及穩定性;
  • 對本公司事務投入的時間及精力;
  • 堅決履行其身為獨立董事的職責和對董事會的承諾;
  • 就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申報利益衝突事項;
  • 不參與本公司日常管理,亦不存在任何關係或情況會影響其作出獨立判斷;及
  • 主席定期在執行董事避席的情況下與獨立非執行董事會面。

此外,根據董事會獨立評估機制,允許董事於履行彼等職責時尋求獨立專業意見,並鼓勵彼等獨立聯繫及諮詢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薪酬委員會

薪酬委員會已按企業管治守則所載訂有具體書面職權範圍。於本年報日期,薪酬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包括兩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即楊葉先生(彼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起獲委任為薪酬委員會主席)及曾鳳珠女士太平紳士(彼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獲委任為薪酬委員會成員),以及一名執行董事,即吳瞻明先生。楊葉先生為薪酬委員會主席。

薪酬委員會主要負責就本公司所有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之薪酬政策及架構,向董事會作出建議;釐定個別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之薪酬福利及就非執行董事之薪酬向董事會作出建議。職權範圍之全文可於本公司網站及聯交所網站查閱。

於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薪酬委員會舉行了兩次會議,以審閱董事之薪酬。各成員之出席情況載列如下:

成員 出席次數
楊葉先生(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獲委任) 1/1
吳瞻明先生 2/2
曾鳳珠女士太平紳士(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獲委任) 0/0
朱新暉先生(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辭任) 0/0
余達志先生(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辭任) 1/1
薪酬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董事之薪酬政策

董事之薪酬政策主要包括固定成份(以基本薪金形式)與可變成份(包括酌情花紅及其他獎勵報酬),並考慮彼等的經驗、職責級別、個人表現、本集團之溢利表現及參考市場條款等其他因素。

薪酬委員會將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以討論薪酬相關事宜(包括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之薪酬、評估董事表現)及檢討本集團之薪酬政策。本公司決定由有授權責任的薪酬委員會釐定個別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之薪酬福利。

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之薪酬

於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董事及五名最高薪人士之薪酬詳情載於綜合財務報表附註11。根據企業管治守則之守則條文第E.1.5條,於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高級管理人員(董事除外)(其詳情載於本年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之履歷」一節內)之薪酬按範圍劃分如下:

薪酬範圍 人數
零至1,000,000港元) 2
1,000,001港元至1,500,000港元 3
1,500,001港元至2,000,000港元 -
2,000,001港元至2,500,000港元 1
提名委員會

提名委員會已按企業管治守則所載訂有具體書面職權範圍。於本年報日期,提名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包括兩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即姜鵬志先生(彼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起獲委任為提名委員會成員)及曾鳳珠女士太平紳士(彼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獲委任為提名委員會成員),以及一名執行董事,即吳瞻明先生。吳瞻明先生為提名委員會主席。

提名委員會主要負責就委任董事向董事會作出建議、評估董事會組成、評估獨立非執行董事之獨立性及管理董事會繼任事宜。職權範圍之全文可於本公司網站及聯交所網站查閱。

於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提名委員會舉行了三次會議,以檢討董事會之架構、人數及組成;評估獨立非執行董事之獨立性;及就重選董事進行審閱及向董事會提供建議。各成員之出席情況載列如下:

成員 出席次數
吳瞻明先生 3/3
姜鵬志先生(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獲委任) 2/2
曾鳳珠女士太平紳士(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獲委任) 0/0
朱新暉先生(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辭任) 0/0
余達志先生(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辭任) 2/2
提名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董事會多元化政策

本公司承諾於其業務各方面給予平等機會,概不會因為種族、性別、殘疾、國籍、宗教或哲學信仰、年齡、性取向、家庭狀況或任何其他因素而有所歧視。

本公司不斷致力提高其董事會之效能,並保持最高標準的企業管治及提高董事會多元化的好處。本公司認為多元化為一個廣泛的概念,並相信多元化的觀點可以通過考慮一些因素而實踐,包括但不限於技能、區域和行業的經驗、背景、種族、性別和其他素質。在注入其多元化的觀點時,本公司亦不時將根據其本身的商業模式和具體需求考慮實際情況。

就實施本公司董事會多元化政策(「董事會多元化政策」)而言,以下可計量目標已被採納:

  • 至少1/3董事會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 至少1名董事會成員已取得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專業資格;及
  • 至少1名董事會成員須為女性。

本公司致力確保其董事會有適當平衡的技能、經驗和多元化觀點,使其能支持本公司業務戰略之執行及董事會之有效運作。

董事會成員的委任將繼續以用人唯賢的準則,根據客觀標準考慮可擔任董事會成員的人選,並適當考慮董事會多元化的好處。董事會相信以用人唯賢的準則委任董事,將最有利於本公司確保董事會能持續以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

提名委員會主要負責物色合適的合資格人選成為董事會成員,並在履行這項責任時,會充分考慮本公司之多元化政策。

本公司將定期檢討本政策以確保其持續有效。提名委員會及董事會已檢討董事會的成員、架構及組成,並認為董事會架構屬合理,且董事於各方面及領域的經驗及技能可令本公司維持高標準運作。

員工多元化

本公司致力於確保員工達致性別多元化。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團之全體員工中,54%為男性及46%為女性。就本集團之員工實現性別多元化而言,本公司將會為僱員組織更多有關性別平等的培訓、工作坊或研討會。本公司環境、社會及管治工作小組將定期向董事會匯報本集團員工之性別多元化情況,以供進一步改善。基於董事會之檢討,概無緩衝因素或情況致使員工(包括高級管理人員)達致性別多元化更具挑戰性或相關性降低。

本公司認為現時本集團員工之性別多元化屬均衡,而本公司預計該多元化的員工架構將繼續保持。

董事提名政策

本公司已採納董事提名政策,據此,於評估及甄選任何董事職務候選人時,應考慮下列標準:

  • 品格與誠信。
  • 資格,包括專業資格、技能、知識及經驗,以及與本公司業務及企業策略相關的董事會多元化政策項下的多元化因素。
  • 為達致董事會多元化而採納的任何可計量目標。
  • 根據上市規則有關董事會設有獨立非執行董事的規定,及參照上市規則所載獨立性指引確定有關候選人是否被視為獨立人士。
  • 有關候選人在資格、技能、經驗、獨立性、性別及種族多元化方面可為本公司及╱或董事會帶來的任何潛在貢獻。
  • 投入足夠時間以履行身為董事會及╱或本公司董事會委員會成員的職責的意願及能力。
  • 適合本公司業務及繼任計劃的有關其他觀點,於適當情況下董事會及╱或提名委員會可就提名董事及繼任計劃不時採納及╱或修訂有關觀點。

有關甄選及委任新董事:

  • 提名委員會及╱或董事會於接獲委任新董事的建議及有關候選人的履歷資料(或相關詳情)後,應根據上述標準評估有關候選人,以確定有關候選人是否合資格擔任董事。
  • 提名委員會隨後應建議董事會委任最適合候選人擔任董事(如適用)。
  • 對於任何由股東提名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參與董事選舉的人士,提名委員會及╱或董事會應根據上述標準評估有關候選人,以確定有關候選人是否合資格擔任董事。

提名委員會及╱或董事會在適用情況下應就於股東大會上建議選舉董事向股東作出推薦建議。

有關於股東大會上重選董事:

  • 提名委員會及╱或董事會應檢討各董事對本公司的整體貢獻及服務,以及其於董事會的參與程度及表現。
  • 提名委員會及╱或董事會亦應檢討及確定有關董事是否仍符合上文提名政策所載之標準。

倘董事會於股東大會上提呈決議案以選舉或重選某位候選人為董事,根據上市規則及╱或適用法律及法規,將於隨附相關股東大會通告的致股東通函及╱或說明函件中披露有關候選人的相關資料。

提名委員會亦將參考董事會的架構、人數及組成定期監督及檢討本政策,以確保本政策符合當前監管規定及切合本公司的業務需要。於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提名委員會及董事會已審閱董事提名政策並認為其有效。

核數師及核數師酬金

本公司外聘核數師就本公司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之綜合財務報表之責任聲明載於本年報第72至78頁之「獨立核數師報告」內。

於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就本公司核數師富睿瑪澤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提供審計服務之應付酬金為920,000港元。於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已向富睿瑪澤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支付138,000港元作為提供非審計服務(包括中期業績之專業服務)之酬金。

審核委員會

審核委員會已按企業管治守則所載訂有具體的書面職權範圍。於本年報日期,審核委員會由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即姜鵬志先生、楊葉先生(姜先生及楊先生均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起獲委任為審核委員會成員)及曾鳳珠女士太平紳士(彼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獲委任為審核委員會主席)。曾鳳珠女士太平紳士為審核委員會之主席。

審核委員會主要負責協助董事會應用財務報告及內部監控原則,以及與本公司核數師維持適當之關係。審核委員會亦已獲賦予董事會之企業管治職能,以監控、協助及管理本集團內之企業管治合規事項。職權範圍之全文可於本公司網站及聯交所網站查閱。

於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審核委員會舉行了兩次會議。各成員之出席情況載列如下:

成員 出席次數
余達志先生(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辭任) 1/1
姜鵬志先生(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獲委任) 2/2
朱新暉先生(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辭任) 0/0
楊葉先生(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獲委任) 2/2
曾鳳珠女士太平紳士(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獲委任) 1/1
審核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以下為審核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進行之工作概要:

  • 審閱及討論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經審核財務報表,並建議董事會予以批准;
  • 審閱及討論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之未經審核財務報表,並建議董事會予以批准;
  • 與本公司管理層及核數師審閱及討論可能影響本集團之會計政策與常規及審核範疇;
  • 審閱本集團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之有效性以及本集團內部審核職能之有效性;及
  • 審閱並批准本公司核數師之薪酬及委聘條款,以及對續聘本公司核數師進行審閱並就此向董事會作出推薦建議。
董事就綜合財務報表須承擔的責任

董事會須負責根據上市規則及其他監管規定呈列公平、清晰及可理解之年度及中期報告評估、股價敏感資料公告及其他財務披露。

董事確認彼等對編製本公司於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之綜合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層已向董事會提供必要的闡釋及資料,使董事會能對提呈予董事會批准的本公司財務報表進行知情的評估。本公司已向董事會全體成員提供有關本公司表現、狀況及前景的每月更新資料。

董事並不知悉與可能對本集團持續經營能力構成重大疑問的事件或狀況有關的任何重大不確定因素。

企業管治職能

董事會負責釐定本公司企業管治之政策及履行下列企業管治職責

  • 制定及檢討本集團之企業管治政策及常規,並就此作出推薦建議;
  • 檢討及監察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之培訓及持續專業發展;
  • 檢討及監察本集團遵守所有法律及監管規定方面之政策及常規;
  • 制定、檢討及監察適用於本集團僱員及董事之操守準則及合規手冊;及
  • 檢討本集團遵守企業管治守則之情況及在企業管治報告內之披露規定。
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

風險管理架構

董事會
董事會確認其有責任維持充分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並持續檢討有關系統的有效性。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旨在管理風險而非消除未能達成業務目標的風險,而且就避免重大的失實陳述或損失而言,僅能作出合理而非絕對的保證。董事會監控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以及釐定本集團於達致本集團策略性目標時所願意承受之風險之性質及程度。董事會持續每年評估、評核及監控本集團之風險管理及涵蓋所有重要監控的內部監控系統(包括財務、營運及合規監控),以確保其為合適及行之有效。

審核委員會
審核委員會透過提供支援及建議,協助董事會監察本集團之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包括環境、社會及管治風險),包括持續監察風險管理程序之執行情況、審閱及批准內部監控檢討計劃及結果。

管理層
管理層負責識別及監察來自本集團日常業務運作之風險。管理層會向董事會及審核委員會匯報已識別風險,包括策略、營運、財務、報告及合規風險以及有關風險之變動情況。管理層亦須負責制定適當的內部監控措施,致力降低有關風險,識別並解決重大內部監控缺陷。

獨立內部監控顧問
根據企業管治守則之守則條文第D.2.5條的規定,本集團內已設立內部審核職能。於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為加強本集團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本公司已委聘一名獨立內部監控顧問(「內部監控顧問」)就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多間附屬公司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的充足性及有效性展開獨立評估。內部監控顧問直接向審核委員會報告所有內部審計事務。因此,審核委員會能夠監察內部監控不足之處,並針對內部監控不足之處有效地採取補救措施。核數師亦可與審核委員會直接溝通彼等在審核過程中發現之內部監控問題。

風險管理程序

本集團之風險管理程序已納入其日常營運。透過定期與各營運部門進行討論,本集團可加強全體僱員對風險管理之了解,令彼等能夠適時向管理層報告彼等已識別之各種風險。管理層與各營運部門溝通,以識別、評估、回應及監察重大風險及其變動。

我們自下而上搜集重大風險因素,包括策略、營運、財務、報告及合規風險。在識別出所有有關風險後,管理層便會評估有關風險之潛在影響及可能性,繼而確定有關風險之優先處理次序,制定適當的內部監控措施,以降低已識別風險及持續監察風險之變動。

本公司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之主要特色

於營運層面維持一個行之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

  • 制定明確的內部監控政策及程序,清楚界定各主要職位的職責、授權及問責性;
  • 制定操守準則,向全體員工闡釋本集團對誠信及道德價值之要求;
  • 制定舉報機制,鼓勵員工舉報不當行為或欺詐事件;
  • 制定資訊技術存取權限之適當等級,避免洩漏股價敏感資料;及
  • 制定內幕消息處理及披露政策,包括報告渠道及負責披露的人士、對外界查詢之統一回應及於有需要時向專業人士或聯交所徵求意見。

於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董事會已檢討內部監控政策及程序之成效,包括與財務申報及上市規則合規相關部分。在評估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之成效時,董事會會考慮在會計、內部審核及財務申報職能方面的資源、員工資歷及經驗是否足夠,以及員工所接受的培訓課程及有關預算是否充足。

於風險管理層面之持續風險監察
管理層會與各營運部門溝通交流,自下而上搜集會影響本集團之重大風險因素。管理層會評估有關風險的潛在影響及可能性,制定適當的內部監控措施,降低已識別出來的風險,並向董事會及審核委員會匯報,以有效監控及降低本集團的主要風險。

獨立檢討
本集團已於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委聘內部監控顧問進行內部監控檢討1,檢討涵蓋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期間。審核委員會已獲提供內部監控檢討報告。

管理層已就所識別的內部監控缺點制定了補救及改善計劃。審核委員會或董事會並無發現任何事情足以令其相信本集團之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屬不足或無效。

該報告所述的有關風險將涵蓋(其中包括)與環境、社會及管治風險有關的重大風險。

1內部監控顧問所進行之內部監控檢討並不構成按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之《香港審計準則》、《香港審閱工作準則》或《香港鑒證工作準則》進行之鑒證工作。

股東通訊及投資者關係

股東權利及投資者關係

股東權利及於股東大會上要求就決議案投票表決之程序已載於公司細則內。公司細則可在聯交所網站及本公司網站上覽閱。本公司已採取各項措施以確保符合投票方式表決的要求,並已根據上市規則就以投票方式處理提呈大會的各項決議案的表決作出安排。

根據公司細則之細則第58條,股東於遞交要求書當日如持有不少於十分之一帶有權利可在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投票的本公司繳足股本,可在任何時候,有權向董事會或本公司之公司秘書發出書面要求,要求董事會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處理於要求中指定的任何事務。召開會議的目的,必須於有關要求中說明,由所有有關股東於一個或多個格式類似的文件簽署,並遞交至本公司的總辦事處及香港主要營業地點。

根據百慕達公司法第79條,持有不少於二十分之一總投票權之股東或不少於一百名股東,可於本公司的股東大會上提呈任何決議案,除非本公司另有決議,費用須由提呈決議案之股東支付。提出該請求之股東須在有關會議舉行前不少於六個星期,將已簽署之書面要求,當中包括將在會議上提出的擬議決議案的描述,並連同一筆足以應付本公司為履行其要求所產生開支之合理款項,送達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

股東週年大會為股東提供與董事直接溝通的機會。在股東週年大會上,主席以及審核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的主席,負責回答股東提出的問題。本公司的核數師亦將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就股東提出的審計執行、核數師報告之編製及內容、會計政策及核數師的獨立性回答問題。

為向股東提供有關本公司之詳細及最新資料,本公司設有廣泛的溝通渠道,以確保其股東及時獲知最新消息,其中包括股東大會、年報、多項通告、公告及通函等通訊方式。歡迎投資者對本公司作出查詢,可直接到訪本公司於香港之辦事處或瀏覽本公司網站(www.applieddev.com)以獲取本集團最新企業及財務資料。

於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本公司已檢討股東通訊政策的執行及其有效性。董事會認為,本公司的股東通訊政策已促進充足的股東溝通並認為該政策有效及足夠。

股息政策

本公司已制定並採納股息政策,旨在載列向股東宣派及建議股息的指引。

根據公司細則、任何適用法律、法規、規例的規定及下列考慮因素,董事會有權酌情向股東宣派及派發股息。

董事會在宣派或建議股息前將考慮本集團的下列因素:

  • 本公司之實際及預期財務表現;
  • 本集團之流動資金狀況;
  • 本公司及本集團各成員公司之保留盈利及可供分配之儲備;
  • 本集團之債務權益比率、股本回報率及相關財務比率水平;
  • 本集團貸方可能對股息派付施加之任何限制;
  • 本集團之預期營運資金需求及日後擴充計劃;
  • 可能對本公司業務或財務表現及狀況造成影響之一般經濟狀況及其他內部或外部因素;及
  • 董事會視作合適之任何其他因素。

本公司沒有任何預先釐定的派息比率。為免生疑,本股息政策於任何情況下均不會構成本公司有關其未來股息之具法律約束力之承擔及╱或於任何情況下均不會使本公司有責任於任何時間或不時宣派股息。

董事會將不時檢討本政策(如適用)。於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董事會已檢討本公司的股息政策並認為其有效。

公司秘書

於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陸珊女士已根據上市規則第3.29條接受不少於15小時的相關專業培訓。

憲章文件變動

於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本公司的憲章文件概無重大變動。